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作为当今世界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宗教日益成为国际政治斗争和国内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冲突、动乱和战争,国内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事件,深刻地警示我们:宗教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同时,宗教事务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亟待加强的部分。宗教工作部门是政府社会管理部门,是应该加强的部门。
近年来,宗教活动场所多,信教群众人数基数大。以许昌市为例,许昌市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5大宗教,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445处,宗教教职人员965人,信教群众18.1万人。随着5G时代的发展,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纷纷涌现,宗教事务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问题不断呈现。这些因素对宗教事务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进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多挑战。
如何更好地开展宗教事务行政执法,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本文将针对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对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 宗教执法的必要性
第一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前提和保障,也是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遵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现实需要。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要监督有关法律、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又要制止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及侵害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维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加强无神论的宣传,法律保护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非法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但对于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教活动,则必须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畴,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和规范,以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宗教领域的问题复杂多样。一是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小型化、分散化、隐秘化和网络非法宗教活动带来新的治理难题。虽然经过几年的治理行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总体得到遏制,但受疫情影响及利益驱使,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今年以来,许昌先后处理了1起天主教地下聚会点、1起城区基督教非法活动“福音恩典教会”、1起农村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二是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不断加剧。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的宗教宣传日益增多,进攻态势更加明显。而且,国外势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与中国境内各种宗教地下势力联系更加便捷、频繁,通过提供经费、指导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和利用,是国外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干涉、颠覆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如韩国“佳息教会”近几年活动猖獗。三是潜在隐患不容忽视。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后疫情时代面临的风险挑战复杂、尖锐,宗教领域的矛盾与斗争也将凸显,即便疫情过去了,世界也不会回到从前。从历史上看,每当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趋缓,或遇天灾人祸,都是宗教的活跃期。因此,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严密防范宗教领域的“灰犀牛”风险。
第二章 宗教执法的现状
目前,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宗教领域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进行了修订。《条例》以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通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专门章节,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院校、出版书刊、管理教产、对外交往等方面诸多权利,用法律确定下来,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让对政府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上升到法治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教育法》等法律也对宗教工作做出了法律规定。2022年起施行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填补了互联网领域宗教管理的空白。
近年来,河南省新修订了《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宗教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让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有法可依,同时也对宗教执法提出要求: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干部必须依法依规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否则将承担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但是,在法治轨道上管理宗教事务仍面临一些问题。
第三章 宗教执法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宗教法规内容不完善,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职权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应配套地方性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因为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法规的不完善体现在结构、内容、概念、措词等多方面。法规对某些宗教事务的管理还没有清晰的规定,造成有些问题无法可依,存在盲区。例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什么宗教活动是“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否“正常”如何界定?《条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另外,部分法规规范粗疏,欠缺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或是只有禁止性条款而没相应的处罚规定,没有实际操作性;或是主体不明确,在进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时无法适用,致使无法落实处罚。例如:《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明确由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但在落实责任上,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而宗教事务部门并不具备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强制手段,导致实际执法中无法真正落实。
第二节 宗教法治氛围不浓,亟待强化良好法治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然而,当前宗教法治氛围尚不浓厚,在管理宗教事务过程中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工作,导致很多宗教干部形成了依靠政策处理宗教事务的惯性,法治观念淡薄。部分宗教干部缺乏法治思维,将政策作为处罚依据,如疫情“双暂停”期间,将未履行“双暂停”作为处罚依据。同时,一些干部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缺乏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出现了思想松懈、工作懈怠的问题,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对宗教场所管理放任自流,导致近年来的乱建寺观教堂等现象较为严重,甚至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非法宗教活动视而不见,丧失最起码的警惕心。个别干部对宗教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产生重大偏差:一是没有充分认识宗教问题重要性,认为宗教就是教人做好事、善事,不用管、不愿管也不会管,没有从讲政治、讲和谐、讲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宗教问题;二是对宗教工作不熟悉,认为宗教工作是宗教事务部门的事,与其他单位关系不大,推诿拖拉造成工作延误;三是对宗教问题的社会影响有所忽视,认为信教群众不多,影响不了大局。
另外,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宗教政策法规不够了解,参与宗教非法活动和有宗教违法行为的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半文盲,法治观念淡薄,甄别能力差,为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部分群众对宗教法规认识不足,分不清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宗教与邪教,导致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的警惕性不高,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不够。例如我市近年来查处的非法宗教重点人员有100多人,而受裹挟群众则高达1000多人。
第三节 宗教执法体制不完善,规范性有待加强
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的合法、执法程序的正确、执法尺度的正当都很重要,而且执法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保障和规范。县(市、区)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受制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实、联合执法未能有效形成合力等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畅的因素影响,不能正常履行行政执法权力。
首先,宗教执法力量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由于受到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的限制,至今未能建立专业的宗教事务管理执法队伍。伴随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个别县(市、区)因为编制、职位、待遇和工作强度不平衡等问题的掣肘,工作没有理顺。如许昌市禹州市宗教事务中心编制11人,实有9人,其中5人任命为统战部干部,宗教事务执法人员仅4人。禹州市共有宗教活动场所88处,省定民族村15个,少数民族群众20185人,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执法人员少,执法条件差,执法工作没有形成应有的威力。
其次,联合执法制度未能落实。宗教事务在社会公共事务上涉及面很广,而且大部分违法事例都是发生在宗教场所以外,宗教部门受人员和职权的限制,存在发现难、执法难的问题,往往需要公安、国安、文广旅、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多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沟通协调、联合行动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宗教事务部门几个宗教干部,要依法查处涉案人数几十甚至上百的案件或涉外案件,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几乎不可能完成,甚至还可能发生突发情况,造成人身安全和部门形象受损。宗教部门的联合执法是形势所需,仅凭宗教事务部门的力量难以达到执法目的,只能联合公安等相关业务部门,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宗教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宗教问题的专业性,许多部门不愿管、不会管,因而容易形成无人管的局面。在我市梳理的39项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事项中,需要联合执法的高达34项,执法往往涉及几个部门,操作流程纷繁复杂。
最后,宗教执法水平不高。宗教执法因其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对执法人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还不够全面,甚至是一知半解,经验不足,方法不多。有的在执法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坚决执法、大胆执法。实际效果上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导致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例如,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时,建设费用很多由信众捐献,特别是拆“庙”、关“庙”时,常常会受到群众阻挠。
第四章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 加强宗教法治建设,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宗教法治建设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进入新发展阶段,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新情况,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现宗教治理由“治标”向“治本”转变提出了新要求。为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成效,必须强化宗教法治建设,努力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宗教立法的效力层次,加快研究制定《宗教法》,积极探索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认真总结各地宗教问题的个性与共性,以此为基础科学制定《宗教法》。另一方面,要明确惩治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措施和法律后果。可以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来作为支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程序合法。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必须加强《行政处罚法》在宗教部门法中的应用,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宗教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完善宗教执法体制,强化宗教执法主体责任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执法队伍至关重要。
一要加强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必须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充实宗教工作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正确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必须增加执法人员编制,才能使宗教执法主体的力量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上级有关部门还要做好检查和指导,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设置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机构和配备执法人员。
二要保持宗教干部的相对稳定性。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队伍,以利于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引起重视,还应向上级有关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积极呼吁,要合理定位宗教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同时,关心宗教工作干部的健康成长,选贤任能,奖惩分明,建立一支德才兼备、业务过硬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队伍。应该把宗教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宗教管理机关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宗教工作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要全面提高宗教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学习培训。围绕宗教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规范化建设等,精选内容、贴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采用集中培训与上门授课相结合的方式,分层分批开展宗教工作“三级网络”队伍的培训教育,增强工作主动性,减少工作盲目性。通过现场观摩、情景模拟、案例讨论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引导其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熟练运用柔性执法方式,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参与全省开展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活动,积极培育、树立民族宗教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示范推动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2.配强人力物力。保证基本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执法装备,尤其是宗教大数据指挥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提高技术侦查水平;加强对宗教协理员的考核管理,切实发挥好村(社区)宗教协理员“四查四看两报告”的作用;加强对宗教场所视频监控的监看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保障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督导检查宗教专项治理工作,真查真改求实效。要专人专项专班,切忌“贪大求全”。
3.加强督查督办。针对基层干部对宗教工作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管不好的问题,成立督查指导组,深入各乡镇(办)、村(社区)进行调研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查督办,打通解决宗教执法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建立健全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培训、信息报送、矛盾纠纷排查、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工作考核等制度。
4.夯实基层基础。建好一支靠得住、沉下来、顶得上的基层宗教网络专(兼)职队伍,主要履行宗教政策法规宣传、部分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责,使基层基础工作有着力点和支撑点。开通“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微信工作群,扩大朋友圈,延伸宗教工作战线,延长管理手臂,各类信息上传下达更加畅通,宗教工作部门对各类敏感信息的掌控更加及时全面,对策更加有针对性。同时,把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等内容加入到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教知识和政治敏感性。
5.选派干部帮扶。选派干部到宗教团体任职,指导团体履职尽责,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办公场所、人员、工作经费等合理诉求,制定年度工作台账,做好财务预算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节 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推进基层联合执法制度落实
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个涉及贯彻政策和依法行政,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群众工作、统战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开展对敌斗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系统工程。如果仅仅依靠宗教部门一家之力,难于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作为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要加强部门协作。依靠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与公安、国安、文广旅、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沟通联系,通过互相支持,加强沟通,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疑难问题。如现场取证、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维护大型宗教活动秩序、打击非法传教和聚会等,都需要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比如乱建寺庙、乱塑露天造像问题,既违反宗教法规,又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需要宗教事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处置。为使民族宗教联合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需各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针对宗教领域行政执法的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都管都不管”的现象发生。围绕日常监管、线索固定、案件移送、法律应用、自由裁量、案卷制作等环节,建立一套从非法违法信息举报、接到非法违法信息后开展部门间会商研判、转交牵头部门启动执法、函告属地乡(镇)配合执法、启动联合执法的全闭环、无缝隙、可操作性机制,制定出台宗教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操作手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要强化属地管理。宗教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从法律上明确了有关部门、镇村组织在宗教管理上的职权和责任。要坚持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一级出事,追究哪一级主管领导和分管人员的责任。建立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管理网络,把宗教工作列入县、乡(镇)、村三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他们“千里眼”、“顺风耳”和信息员、调处员的作用,通过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形成上下左右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解决基层宗教工作无人管、不愿管、不敢管及宗教部门孤军作战而其他有关部门遇事回避、推诿和不负责的现象,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效抵御宗教渗透、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打击境外渗透为例,由统战部(民宗局)统筹协调,并牵头建立由公安、宗教、民政、文广旅、税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形成“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明确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案件联查联办、移交等工作制度,推进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安部门主侦,统战部协调,民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传播宗教、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擅自开展宗教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解决乡(镇)发现清真“泛化”、公共场合传播宗教、佛道教商业化、假僧假道等问题后,存在“看得见管不着、看得见管不好”的难题。这就需要联合执法,通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级民族宗教事务执法队的相互配合,形成“乡呼县应”的联动模式,实现执法主体、执法权责、执法力量“三统一”,执法程序基本实现“一趟清”,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三要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正常宗教活动的管理,要依靠宗教团体。要给予他们充分的权利,从而使他们更加自觉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大量案例证明,许多宗教问题通过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去解决比宗教事务部门直接管理的效果要好的多,因为他们的群众威信和宗教权威是宗教事务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第四节 扛稳扛牢政治责任,推进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走深走实
宗教领域的违法案件基本都发生在大家身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了,就容易分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合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就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不至于扩大事态。所以,必须加大宗教法治宣传力度,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一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大宗教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采取政策宣讲与发案说法相结合的形式,对党的宗教政策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具体规定和基本要求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有关宗教法律法规,认识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性。首先,要抓好宗教事务管理干部队伍的学习教育,全面掌握《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确立依法管理理念。同时,组织人大、政协、组织、宣传、政法、国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学习和讨论《宗教事务条例》,为开展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提供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其次,要抓好宗教界人士的学习教育,通过开座谈会、办培训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的等多种形式,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场所负责人树立法治观念,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对群众开展广泛宣传,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要通过各种线上线下的媒体及电子屏、短信、微信等方式,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别是要让广大干部群众清醒地认识到,在如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社会意识形态复杂和多元,国内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危害国家社会的活动增多,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日趋严重,而只有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二要扛稳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将宗教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认识到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民族宗教无小事”,强化重点处置和日常监督,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有全面的认识和警醒,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并常抓不懈,切实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安全的责任感。
三要注重典型示范。要通过树立宗教界的先进典型,提高全民对积极正面、正确向上的宗教活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拥军优属、捐资助学、抗震救灾、扶贫济困事迹的广泛宣传,用鲜明的人物和生动的事例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明白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尤其是对那些信仰纯正、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年富力强的宗教界代表人士要积极宣传,他们担负着引导广大信徒爱国守法、正确信仰、抵御渗透、抵制邪教和组织正常宗教活动等任务,要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爱国热情,从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维护良好的宗教活动秩序。
第五节 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推行宗教领域“721工作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在宗教领域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践行“721工作法”,使“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推行“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通过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按照《河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调刚性为后盾,柔性优先,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受影响群众以教育、指导为主,对于危害程度大的非法活动重点人员以刚性执法为主。
一要抓好“7”的服务,赢得群众百分满意。践行服务型执法中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事前提示优于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罚的原则和要求。加强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提示、建议、示范、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有效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行政指导方式科学化、规范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检查指导,使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有效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守法、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坚决防范执法矛盾纠纷的发生。强化法律风险防控,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如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结合“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卡、告知书,进校园开展主题班会、电视飞播、新媒体解读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宗教法律风险,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预防、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压缩非法宗教活动生存空间,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二要做好“2”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到管好人、管好钱、管好场所。
1.严格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落实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信息公示、年度审核,把好进口关。对教风不正、违规违戒、极端思想渗透等问题,发挥教规戒律刚性作用,建立违规犯戒教职人员“一票否决制”和行业“黑名单”制度,及时清除不合格教职人员。同时,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在宗教教职人员中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制定本教教职人员仪表服饰规范,在服饰礼仪等方面体现中国风格,展现良好形象。教育引导教职人员遵法守戒,提高宗教造诣,提升中国化讲经讲道能力,切实发挥好模范引领作用;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全覆盖式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和基层宗教工作教干部授课,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研读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延伸学习防渗透、反邪教、防恐怖、打击非法、消防安全等业务知识。
2.规范宗教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是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资金的筹措、使用、分配的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并对上述过程进行监察和督导的过程,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对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及其运用效果的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实现财务控制和约束,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维护场所和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教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宗教财产的管理,对宗教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保证财产的完整,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完整。要加强固定资产折旧和报废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发挥会计站作用,落实财务“月公示、年审计”制度。
3.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按照《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事项审核监管程序的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易地重建审批;要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防范私自留学接受宗教教育的回国人员从事宗教职业;要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审批,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场所外举办的宗教活动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必须经过宗教部门的审批。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
三要用好“1”的执法,守护法治底线。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也离不开对执法者和执法权威的有力保护。用法律约束权力、保护权利,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坚持乡镇分管领导牵头,乡村宗教工作“两员”、社区民警、网格员、物业人员、包村干部参与的走访排查制度,定期会商排查情况,研判问题线索,确保及时发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重拳出击,震慑非法宗教活动,阻断非法宗教势力地下传播途径,瓦解非法宗教活动的基础,压缩地下势力活动空间。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善的涉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只是宗教法治的第一步,解决的也只是有法可依的问题,要把这个法律体系落实到位,永远没有完成时,宗教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
(作者分别系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宣传科副科长)